由于HSE IT系统网络攻击,国家烟草控制办公室(NTCO)的邮箱不会被监测。通过打电话可以用NTCO与NTCO进行接触045 988204星期一至五办公时间。
BREXIT关于烟草和相关产品的信息
欧盟委员会关于“英国和欧盟关于烟草及相关产品的规则的撤销”(2020年5月).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该参考欧洲委员会网站有关烟草及相关产品报告/通知程序的资料。
报告电子烟*和电子烟液**使用的可疑不良反应
- 如果您使用电子烟有任何严重的不良副作用,请到您的全科医生或急诊室就诊。如果发生意外中毒,请致电爱尔兰毒物信息中心01 8092166。
- 电子邮件info.tpd@hse.ie.或打电话045 988204报告任何问题,包括使用电子卷烟和电子液体后发生的疑似不期望的副作用。这包括任何意外中毒病例,这可能涉及儿童和非用户。
- 您还可以报告电子卷烟电子邮件的任何安全问题或缺陷info.tpd@hse.ie.或者打电话045 988204
- 你也应联络制造商或进口商,他们的联络资料载于随产品提供的资料单张上,并告知他们你所关注的问题。根据法律,它们有义务收集有关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将帮助我们识别与电子烟使用相关的任何之前未被确认的副作用。
*电子烟是一种产品,可通过吸嘴或该产品的任何成分吸入含有尼古丁的蒸汽。
电子烟液是一种含有尼古丁的液体,用于电子香烟。
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收集电子香烟及装瓶对人类健康怀疑有不良影响的资料的重要通知
电子烟及再灌装容器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应建立和维持一项系统,收集电子烟及再灌装容器对人类健康的所有可疑不良影响的信息。这不良反应形式将帮助您收集消费者向您报告的信息。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报告安全问题
电子烟和补充容器(E-Liquid)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在法律上有义务通知卫生服务行政(HSE),如果他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烟或refill容器不安全,而不是良好的品质或非符合烟草制品指令2014/40 /欧盟和爱尔兰法规。还必须提供人体健康和安全风险以及所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细节。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通过电子邮件通过info.tpd@hse.ie通知HSE
网站
信息社会中的商业传播服务
条例31要求网站的内容不得具有促进电子香烟或补充容器(含尼古丁的E-液体)的目的或直接或间接效应。
以下是被认为违反规例31的做法的例子:
- 提供产品的折扣或优惠。
- 免费送货。
- 提供大量购买。
- 非事实信息例如对产品的味道或气味的膨胀描述。
- 产品的图片,例如食品等。
- 没有规定的健康警告,即在爱尔兰共和国出售的产品必须在单位包装(灌装容器/瓶)和外包装上以爱尔兰语和英语规定的健康警告。
- 星评级,评论。
- 奖励积分等。
- 还禁止使用其他社交媒体网站促进电子卷烟和再填充容器(含有尼古丁的E-液体)。
卫生署发出的指引文件可在此下载:商业通信限制的健康指导系
请浏览您的网站以确保符合规定31。
烟草制品指示
Health Miaon Harris T.D.签署了转发的规定烟草制品指示进爱尔兰法律的规定。2016年欧盟(烟草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展示和销售)法规(S.I. 2016年第271号)于2016年5月20日生效,并于2017年6月修订(2017年S.I. 252号),2018年4月(S.I. 2018号第132号)2018年9月(2018年S.I.第365号)。
2015年公共卫生(烟草标准化包装)法案的某些部分在烟草产品指令的第13和14条中进行了部分转换。这些部分也在20号开始th2016年5月通过公共卫生(2015年烟草法规的标准化包装)2016年开始令(2016年S.I.第270号).
HSE的环境卫生服务部门负责执行该立法的许多规定。如果您希望联系我们或对电子烟,重新填充容器(电子液体),烟草制品或新颖或草药产品进行吸烟,请给我们发电子邮件info.tpd@hse.ie.或打电话045 988204
以下指导可以帮助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电子烟头和/或补充容器的指导;(修订于11月17日)
爱尔兰广告标准局(ASAI)是一个独立的自我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商业营销传播和调查投诉。
他们落实了爱尔兰通信广告和营销标准的标准守则。此代码包括关于电子卷烟的一节.可以在这里进行投诉。提出投诉
《规划条例》包括多项措施,例如:
- 禁止携带水果味、薄荷味或香草味等特色风味的香烟和卷烟;
- 自产卷烟的最小单位包装尺寸为30克;
- 禁止含有某些添加剂的烟草产品;
- 禁止任何具有误导性的标签(如“天然”或“有机”);
- 增加了健康警告的尺寸,并要求将它们放在产品的正面和背面;
- 烟草产品的附加报告要求;
- 电子烟,补充容器,草药和新型烟草制品的通知要求;
- 跨境远距离销售烟草产品、电子烟或装满容器的登记要求;
- 跟踪和跟踪系统的介绍;
- 调节电子烟和再填充容器;
- 更严格规定电子烟的广告/赞助及装满香烟的容器;
- 对电子香烟及装烟容器的强制性安全和质量要求;
- 2015年公共卫生的某些规定(烟草标准包装)法案,以转让与指令第13条和第13条有关的措施。
电子烟通知书及填满容器指引
根据《2016年规例》第26条,电子烟或再装容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就其拟投放爱尔兰市场的任何此类产品向卫生服务执行局提交通知。
该通知必须通过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欧盟共同入口门(EU-CEG)提交。关于EU-CEG以及如何申请提交人ID和欧盟委员会认证账户(ECAS)的指导,可以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找到http://ec.europa.eu/health/euceg/
2016年5月20日前在爱尔兰市场上市的产品必须在2016年11月20日前提交通知。新产品或重大修改产品的通知必须在其投放爱尔兰市场前不少于6个月提交。
通知产品的义务不适用于零售商,除非他或她也属于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定义。
制造商是指制造产品或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其名称或商标销售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零售商还符合制造商的资格,他或她必须为每个相关产品提交通知。
进口商被定义为携带进入欧盟领土的烟草或相关产品的所有者或有处置权的人。
如果零售商也有资格成为进口商,他或她应该与他或她的制造商核实,是否他们已经提交了每一个相关产品的通知。
如果制造商已经完成,导入器无需提交重复通知。
通知内容和格式的指导意见
通知的内容和格式载于2016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4日的2016年第2015/283号决定(欧盟)的第26条规定
会员国编写的讨论文件如下(见链接)。这些文件旨在为为其产品提交通知书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引
电子烟工作组关于根据指令2014/40/EU第20条提交通知的讨论文件:
欲知详情,请参阅:
《2016年欧盟(烟草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展示和销售)规例》有关电子烟及装瓶通知书的指引
费用
根据2016年的规例,电子烟或补充容器的通知不需付费。这反映了目前的立法立场,并受未来任何立法修正的影响。
联系人
如果您在EU-CEG遇到技术困难,请联系:SANTE-EUCEG-ITSUPPORT@ec.europa.eu
(在您的消息中包含出现问题的窗口的“打印屏幕”)
对于与EU-CEG的运作相关的一般事项,请联系SANTE-EU-CEG@ec.europa.eu
联系国家烟草控制业务部门的卫生服务主管,请发送电子邮件info.tpd@hse.ie.或打电话045 988204
如欲联络卫生署烟酒管制组,请电邮至tobacco@health.gov.ie
跨境距离销售
在爱尔兰共和国设立的零售商,如果打算向欧盟境内的消费者进行烟草产品或电子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必须向HSE和实际或潜在消费者所在地的成员国主管当局注册。
在爱尔兰共和国建立的零售商,但在另一个成员国聘请或打算从事烟草制品或电子卷烟的跨境距离销售到位于爱尔兰共和国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必须与HSE注册。
在欧盟以外设立的零售商,如果从事或打算从事向爱尔兰共和国境内的实际或潜在消费者跨境远距离销售烟草产品或电子烟,则必须向HSE注册。
对于在爱尔兰共和国销售的烟草产品,零售商必须指定一名在爱尔兰设立的税务代表,该代表负责支付消费税和增值税。欲知更多资料,请浏览:https://www.revenue.ie/en/companies-and-charities/excise-and-licences/tobacco/tobacco-products-tax/information-for-traders.as
注册零售商名单
本名单是根据2016年欧盟(烟草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展示和销售)法规第23(5)(c)条发布的从事跨境远距离销售的注册零售商名单。
请参阅以下链接,以申请注册为跨境远距离销售(CBDS)零售商和更改详情表格。如阁下的申请资料有任何更改,包括业务停止营业,必须使用更改资料表格。这些表格可以打印完成后寄回国家烟草控制办公室,卫生服务执行处,椴树大道,千年公园,Naas, Co Kildare W91 KDC2橡树屋二楼。
基于ROI的CBDS零售商申请表
基于外部ROI的CBDS零售商申请表
更改资料表格
有关报名程序的进一步资料,请电邮至:info.tpd@hse.ie.
有关跨境远距离销售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以下链接到卫生部网站;
跨境远距离销售指南
数据保护
HSE完全尊重您的隐私权。任何与电子烟或补充容器通知有关的个人信息将根据数据保护法,1988年和2003(以及任何修订或代替立法)进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仅用于其提供的目的,例如,用于进行监管检查或要求或遵守法律程序。您有权访问HSE持有与您有关的信息,并通过书面申请和支付规定的法定费用来实现。HSE保留为每个访问请求为合理的管理费收取合理管理费的权利。HSE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了解所通知信息的任何查询,修改,访问或删除请求。
信息自由
卫生部和HSE都被规定为2014年《信息自由法》意义上的“公共机构”。根据2014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或HSE提供的某些信息可能构成信息自由请求的主体。根据《信息自由法》,除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外,有关可识别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向有关个人披露。